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