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因此,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