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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廖母、廖父为廖某、彭某购买房屋和车辆及生活等所支付的2059078元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若为借贷款,是否属于廖某、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廖某均主张二上诉人为二被上诉人支付的人民币2059078元是廖某、彭某向二上诉人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被上诉人彭某提出《借款对账单》产生于两被上诉人离婚纠纷期间,是不真实的,涉案的款项系赠与。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购车等购买大宗财产时给予资助虽为常事,但子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经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尽抚养义务,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属于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者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一审判决适用该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次,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而二上诉人从未明确有过赠与的意思表示,且2017年3月20日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廖某对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廖某因买房、买车、买车位向二上诉人所借款项签订了《借款对账单》,该《借款对账单》确认的借款金额与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彭某提出《借款对账单》是虚假的,涉案的款项系赠与,彭某应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彭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再次,本案中,虽然廖某个人在《借款对账单》上签字,彭某没有签字,但本案的涉案款项人民币2059078元发生在彭某、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为购房、购车及生活所需所用,且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彭某名下,故本案的涉案款项人民币2059078元属于彭某、廖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廖某、彭某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二上诉人请求廖某、彭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59078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廖母、廖父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廖某与彭某于2009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廖母与廖父系夫妻关系,廖某系廖母、廖父的儿子。2014年10月28日,廖母通过其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0×××62向彭某交通银行账号62×××62转账汇款23万元,用途注明“买房”。2013年5月27日、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28日,廖母通过其本人工商银行账号62×××67向彭某的交通银行账号62×××62分别转账汇款10万元、77万元、15万元。2015年9月17日,廖父通过其本人交通银行账号62×××32向廖某的银行账号62×××93转账汇款15万元。2015年9月17日,廖母通过其本人工商银行账号62×××67向廖某的银行账号62×××93转账汇款20万元。2017年3月20日,廖某与廖母、廖父签订《借款对账单》一份,确认从2013年3月起至2015年9月,廖某因购买珠海市××区××路××号××栋××单元××房、车位和汽车,向父母廖父、廖母借款共计2059078元。另根据(2017)粤0402民初100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查明,廖某2017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1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廖某与彭某离婚。廖母、廖父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廖某、彭某连带归还廖母、廖父借款人民币2059078元;2.判令廖某、彭某支付廖母、廖父借款利息暂计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3.诉讼费用由廖某、彭某承担。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廖母、廖父的全部诉讼请求。廖母、廖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廖某、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上诉人廖母、廖父借款本金2059078元和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5日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彭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彭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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