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基本案情:2024年双十一促销期间,赵女士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打折的珠串手链,收到货三天后,赵女士觉得和图片展示的效果有很大差距,便不想要这个手链了。赵女士联系商家退货退款,商家则声称这款手链是特价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双方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首先,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赵女士从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珠串手链,作为消费者支付了该款手链的对应价款,商家作为经营者出售并交付了该款手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商家声明这款手链是特价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但是该声明内容排除或者限制了赵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声明内容无效。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赵女士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商家购买的珠串手链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赵女士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