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