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2店1年,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退款吗?
之前我发布了一条视频,说特许人应当向加盟商披露一些信息。其中一条是2店一年的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这叫做两店一年。
恰好我们一些当事人加盟的时候,品牌方是没有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后面才慢慢满足。
他们就比较执着于这一点,认为不满足两店一年,合同无效,应该退款,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呢?
大家也可以看到我们团队给出的回复是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以上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虽然在签订合同时确实未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