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获取抖音用户个人信息,四名被告人获刑!

2024-12-10 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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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3年,被告人朴某、石某、雷某先后合作成立两家传媒公司,并聘任王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上述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数十名员工,利用朴某购买的“抖音宝”、“DIY直播采集”等带病毒式的爬虫软件,在抖音直播间(包括私密直播间)批量获取抖音用户的抖音号、手机号、昵称等账号个人信息,然后转给公司客服,让客服打电话给对方推荐渠道商的“抖音基础课程”,成功引起对方兴趣后引流给渠道商。被告人朴某等人的上述公司从渠道商处按引流人数及网民购买“抖音基础课程”的数量等方式获取佣金。2023年8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接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转发的线索,遂得以查获。经会计事务所鉴定:202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朴某单独收款违法所得331812.28元,其中转给被告人石某46190元,被告人雷某单独收款违法所得106331.84元,其中转给王某8050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朴某、雷某、石某均系公司股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受聘至公司根据安排开展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朴某、石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中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四名被告人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朴某尚未退缴的十八万余元,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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