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效力?

2024-12-13 15: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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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双方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预约合同后,如转让方放弃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只得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主张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在预约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继续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要求转让方向其转让股权。

     对于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可以在意向书中明确在某一具体日期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在已确定的交易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协议。同时,双方还应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方可依据合同中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名为意向书实为预约合同的协议,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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