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如果以此作出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伤、致残、死亡的,如果在实务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属于工伤的情形。
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致残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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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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