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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上热议的烈犬伤人事件,这里本律对该养犬人该承担何责做一个分析。
涉案的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在此次事件中,烈犬伤人,首先,犬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重,还需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从目前报道情况来看,小女孩的右肾很可能面临摘除,那么其构成伤残的概率极大。
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狗主人遇见狗存在危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遇见危害性而未遇见,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本事件发生在居民集中的小区,如果狗主人明知狗有攻击性,却以放任的心态不栓绳,以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则还可能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养狗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果群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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