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场行情以及疫情等因素影响,因无法按约交付商品房引发购房人诉请解除合同的纠纷凸显。
人民法院在认定购房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不能机械地仅依据合同文本判断应否解除。而应综合考量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形态、违约时长、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确定。具体到本案,房地产公司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降低风险后,克服疫情管控给项目施工带来的影响,积极复工复产,并未以疫情为由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应尽义务。案涉商品房交付时间虽较约定日期有所迟延,但并非无法交付,即客观上案涉购房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达到必须解除合同的程度,解除合同也不是本案解纷的唯一路径。应引导当事人转变纠纷解决思路,通过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妥善解决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问题。
上述处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地房地产行业正常运行,对于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市场秩序,平衡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