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拥堵,选择从小路迂回方式避开拥堵路段,但恰巧在小道上遭遇摩托车撞击受伤。后经交警判定,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员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员工治疗出院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该员工先前向公司出示的上下班路线图中并未包含事故地的小路,即该路段并非员工上下班必经路线。基于此,该员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员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中遭遇交通拥堵,通过改道方式避开拥堵点,最终也能回家的行为,体现了目的因素和空间因素,以及时间因素。职工鉴于交通拥堵绕道回家的行为系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结合事发时间段和事发地点,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客观原因如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绕道,也有因私事绕道等多种情形。员工因实际需要,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改道回家,并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包括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就医买药等绕道,都是合理的需求、途径合理的路线。
综上,员工下班途中存在绕道行为,但根本目的是回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