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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我们探论下,正在持续发酵的烈犬伤幼儿的事件中,物业方是否要担责?
我们先来看下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涉案小区物业有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狗咬人事件发生,小区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要承担补充责任。在物业承担的相应赔偿后,还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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