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如何认定

2025-01-10 13: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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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债权是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对企业的债权。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为企业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属于共益债务,不列入职工债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亦不列入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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