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两种情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其中“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
“被开除公职的人”是指因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开除所担任公职的人。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是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被主管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