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

2025-01-14 10: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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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

  律师值班的方式包括在羁押场所派驻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公职律师值班,或者为羁押场所提供律师名单和联系电话,以随时为被逮捕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为出庭受审但没有律师为其他提供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1.值班律师的派驻,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可以担任值班律师的包括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

  2.派驻值班律师的场所包括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在审查起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需要值班律师在场。

  3.“派驻”和“值班”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值班律师办公室,每天或定期派值班律师到场工作,也可以建立值班律师通讯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服务时及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服务。

  4.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法律援助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补充,尽快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缺陷。

  5.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介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使其正确理解自己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知道有关的诉讼程序。程序选择建议,是指对于采取何种诉讼程序处理案件,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结果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选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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