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根据事实和法律”,是指要实事求是,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辩护的依据。这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和根据。
2.辩护人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人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指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和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材料,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法判决无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证据,如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并根据掌握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3.辩护人辩护的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义务。
“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明确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因此,只要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