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1名正规警察和一名辅警不能进行执法。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在深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在一名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辅警可以从事“110警情现场处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八项活动,但这只是深圳的地方规定,在其他地区尚未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