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何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列出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
1、探亲返程直接去单位,属于上班的正常路线,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劳动者返程后先回工作城市租住处或工作城市的家,再回单位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