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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主观要件)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参与赌博的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人是以获取金钱、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注意: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以娱乐消遣为目的,虽有赌博行为,但不能构成本罪。
②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客观要件)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行为人组织、召集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的行为,而有的行为人通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这里的“赌博”,是指用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争输赢的行为。
结合最高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解释可知,“聚众赌博”情形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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