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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解除、未消费款项核算及退还等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平等原则)与合同公平原则的平衡。
首先,法院认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基于美容服务合同的人身属性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美容服务需要消费者亲自接受,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一旦消费者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
其次,关于未消费款项的核算和退还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虽然《收据》中注明“费用经本人确认,如个人原因概不退还”,该条款在消费类合同中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法院根据原告实际消费情况,核算出未消费金额为17666.67元。然而,考虑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可能导致被告产品价值贬损以及原告已消费的部分赠品和服务,法院酌情扣减了6000元,最终判决被告返还11666.67元。这一判决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告因合同解除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该类型的充值卡退费案件很多都是标的额较小,诉讼成本又较高,故商家很多时候以拖的方式处理,从而达到让消费者“疲劳”,以此赚取更多的利润,故消费者在充值类消费的时候应当谨慎,特别是约定解除条款的时候,尽量要写详细,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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