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025-03-04 1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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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侦查活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是侦查机关依法采取的侦查措施,目的是收集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其范围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其范围是可供将来执行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保全措施,是与“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备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时,对被保全人予以赔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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