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2025-03-04 1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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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等,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及其内容——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号:(2023)闽民再10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规则

  1.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其诉请应被驳回——王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作伙伴之间相互转账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条,转账凭证也未备注用途或附情况说明,一方主张系借贷,另一方主张系处理合伙事务转账,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1月15日第3版

  2.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刘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4年7月17日

  3.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一方起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偿还,但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且没有借条,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某美诉郑某铨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一方起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并要求对方偿还,但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经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陈述不清,且没有借条,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系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4.当事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后,另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另一方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5.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原因并举证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童某诉某艺剪理发店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原因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法信、山东高法,供普法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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