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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显名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被一审法院判决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其上诉时可能提出的抗辩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主张存在隐名股东,要求追加实际责任主体
1.代持关系的存在
若显名股东能提供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据(如转账记录、会议记录等),可主张自己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义务应由隐名股东承担。法院通常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显名股东先对外承担责任,但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隐名股东追偿。
上诉策略:请求追加隐名股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主张由隐名股东直接承担出资责任,或要求法院判令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隐名股东的实际控制与过错
若显名股东能证明隐名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如参与决策、分红等),可主张债权人明知或应知隐名股东的存在,进而要求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追究隐名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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