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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韩某和张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202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4年3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对婚生子的抚养、探望等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处理。随后,韩某把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包括张某在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5.6万元、住房补贴5.2万元,共计10.8万元。韩某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上述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5.4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韩某与张某离婚时未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财产进行处理,故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为什么会被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财产呢?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工资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有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了细致的分割。法院认定,张某名下自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缴纳的公积金5.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公积金具有专属性,分割财产不是提取的法定事由,为便于执行,本院判决上述公积金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涉案金额的50%,也就是2.8万元的公积金差额补偿款。韩某要求把张某名下于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取得的住房补贴5.2万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该部分住房补贴判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韩某起诉住房补贴款总额的50%,即2.6万元。法院经审查核算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就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部分,依法判决张某名下于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取得的住房公积金5.6万元、住房补贴5.2万元归张某所有;张某向韩某支付应分得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差额补偿款2.8万元、住房补贴补偿款2.6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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