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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是指每次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是指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发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适当地延长,但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其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侦查人员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才能依法延长传唤、拘传时间。而且这一时间是最长时间,如果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讯问和有关法律手续,则应抓紧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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