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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旦查明与犯罪无关,应当及时解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少公民的损失。
根据规定,侦查人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回原主或者邮电企业。
“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
“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是指自确定该查封、扣押物、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与犯罪行为无关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予以退还”是指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交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财物、文件所有人,将邮件退还原邮电企业,由邮电企业按照邮件投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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