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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严重犯罪,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追究犯罪的需要。我国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都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控制下交付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采取本节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的上述权利,因此,在执行时必须特别慎重。
为防止这一措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期限、保密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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