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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自己侦办的案件不包括在内。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二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不符合关于不起诉条件的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作为一种制约措施,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
三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不被接受”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意见没有被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是指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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