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74条

2025-05-18 10:53:03

94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七十三条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