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4—126

2025-05-23 10:20:27

100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