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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复议,如果请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案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也只规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此,不宜在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再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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