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民事调解书的法定理由

2025-06-10 10:53:26

107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撤销民事调解书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程序不自愿:整个调解活动的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开始、调解过程及调解活动结束均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进行的。比如,法院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调解意愿表达机会,或者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仍强行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实体不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因受到欺诈、胁迫等作出。例如,一方当事人以威胁另一方当事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比如,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非法交易、违法处分他人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等,如约定将违法所得进行分割,或者约定逃避税收、债务等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