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送达后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2025-06-17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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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

  送达是缺席审判的前置条件。送达制度的设定,一方面,要确保程序公正,将有关司法文书实际送达被告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恶意拒收等而无法送达,造成缺席审判的障碍。

  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拒不见面、拒收等情况,这样可以防止缺席审判制度被虚置。对于逃避、拒收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按照我国或者被请求国法律规定,属于视为送达的情形的,被告人未归案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二是,对于经送达,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由于审判时被告人缺席,具体审判程序参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但也有一些地方会有不同,如被告人不能依照一般程序规定当庭进行自我辩护和陈述。

  缺席审判案件是否作出有罪判决,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证据作出认定,这与对席审判的要求标准是一样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时,由于被告人缺席,应当更为审慎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除了判处刑罚外,还应当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以及犯罪工具、被害人合法财产等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对于刑罚执行、涉案财物处理需要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可以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的规定,提出有关请求,促使缺席判决得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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