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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认为产假期间只需要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发放待遇,这其实是个误区。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按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基本按照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标准核发,规定中还注明“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正常发放工资下包含的补贴、福利待遇、满勤待遇等均须足额发放。相关规定所希望实现的就是平时给多少,产假就给多少。
骤眼看,女职工在家里大半年不为单位干活,却要一直发放正常工资,对用人单位构成很大的压力,有很多老板也是基于这个想法,去克扣员工的产假并要求提早上班。但其实,产假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中的生育保险进行弥补。在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下,可以领取按基础98天+剖腹产30天+多胞胎增加天数计算的生育津贴,该生育津贴是以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发,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下,基本能够弥补基础产假期间支出的工资待遇。
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因此笔者建议,即使用人单位之前没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待员工怀孕后也应该及时购买社保,以保障怀孕及产假期间对员工依法享有的待遇并有效控制企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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