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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东省内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产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其中,《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方基础产假为98天(包含产前15天),难产(一般指剖腹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此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有80天奖励假。上述规定总括来说即:
98天基础➕40天剖腹产➕80天奖励假
按照规定,一般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下,可以享受178至208天的产假。在此期间如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回岗,职工可依法拒绝。但如职工自愿提前上班,视为自愿放弃休产假的权利,将不会获得额外待遇。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假在产前可休15天。但女性实际生育时间是无法确定的,在实际情况下会出现产假请假后接近甚至超过一个月才生育的情况。根据笔者的此前办理过的案件,法院审理时对产假起算日还是会从产假请假日起算,而非僵化地从生产前15天计算。劳动者在请假时应向用人单位明确请假类型为产假,以避免可能因生产日期延后导致前期假期类型不明以及之后上班日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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