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相关纠纷的司法观点

2025-06-30 09: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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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民法典》规定的义务,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其中涉及财产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如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调整);而人身权利(如不得探望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不得再婚等)是人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无权进行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不禁止,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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