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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不合法婚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期间,相关权利义务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若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在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已死亡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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