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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以夫妻身份为基础,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情,其以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并对该段婚姻付出,对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并无过错,故人民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可多分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除当事人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应按双方共同共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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