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社保的行为是否构成在该公司入职?

2023-10-30 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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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申请人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更何况只是社保挂靠关系。挂靠的社保购买关系,不等同于在A公司入职。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因此,项目提成款也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申请人的提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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