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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如下: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量刑起点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刑期可能越长。例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140毫克/100毫升,基准刑为1个月拘役;140-200毫克/100毫升,基准刑为2个月拘役;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基准刑为3个月拘役,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刑期相应增加1个月。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超速50%以上、频繁变道等,基准刑1-3个月拘役。
校车或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校车或客运车辆超员≥1人,或超速50%以上,基准刑1-3个月拘役。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及公共安全,刑期参照醉酒驾驶标准。
此外,存在以下加重情节的,将在基准刑上加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血液酒精含量极高(超过200毫克/100毫升)。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逃避检查或拒绝、阻碍依法检查。
在学校门口、人流密集区域或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醉驾。
罚金数额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常见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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