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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①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且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②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③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以获取收益的权利;④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而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用途唯一,即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无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3)长期闲置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超标;
(5)房屋灭失;
(6)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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