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的性质

2025-07-23 0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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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男女双方只要缔结了婚姻关系,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包含在这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之中。

  这种义务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婚姻关系的开始和结束均需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以人民法院的裁判为准。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

  无论是夫妻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还是夫妻因感情出现危机分开生活,这种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则上都是存在的,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丈夫对妻子负有这种义务,同样,妻子对丈夫也负有这样的义务。这种义务的背后也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理念,夫妻相互之间的这种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与扶养义务相对的是扶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或者处分,债务人亦不得主张抵销。即使夫妻一方怠于行使权利,其债权人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

  扶养义务涉及婚姻的本质,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扶养义务。

  即使享有受扶养权利一方事前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放弃这种权利,在原则上,这种单方意思表示或承诺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扶养义务人不得据此免除自己的义务,毕竟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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