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霞交通肇事案——行人引发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

2025-08-04 14: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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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库编号:2024-03-1-054-001

  一审:(2018)粤2071刑初2096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8)粤20刑终589号刑事裁定

  判处结果:胡某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霞在路上一直低头看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机动车道,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时突然加速向前跑,导致摩托车驾驶员缪某源来不及刹车,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清死亡。胡某霞的前述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虽然缪某源等人存在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胡某霞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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