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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异议的情形:
1)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2)认为人民法院未遵循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3)认为人民法院作出了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4)被执行人依据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
另外: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执行,另外,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认为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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