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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据此,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如果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就是“视为成年人”的意思。这里的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也不满18周岁,但其已经有了自食其力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不用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如果其劳动收入虽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能满足接受教育、医疗等需要时,仍然不能免除其父母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例外情况下仍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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