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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正式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实践中,部分夫妻因琐事争执或一时情绪激动而仓促决定离婚。三十天的冷静期,为双方提供了理性审视婚姻矛盾、尝试修复关系的机会,有助于减少非理性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符合民法典保护婚姻家庭的立法精神。
然而,冷静期绝非万能,更非所有离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明确其仅适用于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形。对于存在严重婚姻过错(如重婚、家暴、虐待遗弃)或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和而需诉讼离婚的案件,该制度并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不受三十天冷静期限制。
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冷静期绝不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若在冷静期内发生或持续存在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可立即提起离婚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此时,等待冷静期届满绝非安全选择。
律师建议:
1.理性看待冷静期:协议离婚时需预留足够时间,利用该期慎重考虑。
2.识别例外情形:遭遇家暴等严重情形的,应果断寻求法律救济,无需受制于冷静期。
3.证据意识:涉及家暴的,及时报警、就医并保存证据,为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诉讼离婚提供支持。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与维护婚姻稳定之间寻求的平衡点。理解其适用范围与界限,方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在不幸的婚姻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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