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

2025-08-16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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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观点】

  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为轮胎的遗撒人,虽目前无法确定行为人的具体身份,但其侵权责任并不因此消失,待侵权人身份确定时仍可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路段属于收费高速公路,道路管理者从事道路管理工作中获取利益,应承担更重的管理义务。建设公司虽提交巡查日志证明对涉案路段按工作规定进行了巡查,但不足以证明已及时清理了障碍物,对因障碍轮胎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应无限扩大,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道路管理者在此情形下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综合道路管理的实际情况,要求道路管理者24小时不间断巡查随时清理道路亦不符合现实,本院酌定建设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且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即轮胎遗撒人追偿。

  【裁判文号】

  (2022)粤12民终2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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