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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又称公司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关系不清意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这是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意思和财产。如果公司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意思,那么公司人格就形骸化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求其必须拥有责任财产。如果没有独立财产,那么也就没有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必要。
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结合司法解释及纪要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后,其出资的财产就成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与股东个人无关,公司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完全独立于股东的,因此,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是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重要考量因素。纪要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人建议,删去“不作财务记载”的表述。他们的观点是,只要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就构成人格混同,而不管是否作财务记载。经研究认为,如果公司作了财务记载,那么就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而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或者借用活动。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恰恰证明了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因此,这一建议我们没有采纳。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恰恰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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