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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法院会根据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是否已到履行出资期限来认定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认缴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如果已届满但未出资到位,新股东与原股东均需承担责任;若转让时,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导致未出资到位的,则原股东无需承担出资责任。但需要注意,实践中也存在小部分的法院可能会直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及第13条第2款规定直接判定原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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